仲裁協議是爭議得以提交仲裁解決的前提和基礎,既是取得仲裁管轄權并排斥司 法管轄權的依據,也是仲裁裁決得以作出和執行的根據。
1.仲裁協議的概念和特征
2.仲裁協議的內容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①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②仲裁事項;③選定的仲裁委員會。這三項內容必須同時具備,仲裁協議才能有效。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
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4)仲裁地點
3.仲裁協議的效力
1)仲裁協議對當事人的效力
2)仲裁協議對仲裁機構的效力
3)仲裁協議對法院的效力
4)仲裁協議的獨立性
5)仲裁協議效力的確認
文物的保護
(1)受國家保護的文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下列文物受國家保護:
①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畫;
②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以及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近代現代重要史跡 、實物、代表性建筑;
③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
④歷史上各時代重要的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和圖書資料等;
⑤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⑥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同文物一樣受國家保護
(2)國家所有的文物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于國家所有
2)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屬于國家所有
3)國家指定保護的紀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 、壁畫、近代現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動文物,除國家另有規定的以外,屬于國家所有
4)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改變而改變
5)下列可移動文物,屬于國家所有:
①中國境內出土的文物,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②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以及其他國家機關、部隊和國有企業、事業組織等收藏 、保管的文物;
③國家征集、購買的文物;
④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給國家的文物;
⑤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6)屬于國家所有的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因其保管、收藏單位的終止或者變更而改變
(3)屬于集體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紀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傳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
1、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2、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①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③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④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3、如果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經平等協商另行簽訂保修合同的,其保修期限可以高于法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但不能低于最低保修期限,否則視作無效
4、建設工程在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繼續使用的,產權所有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采取加固、維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1、對建筑材料、設備等進行檢驗檢測
(1)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管理
1)檢測機構資質分為綜合類資質、專項類資質
2)申請檢測機構資質應當向登記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檢測機構資質申請表;
②主要檢測儀器、設備清單;
③檢測場所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租賃合同;
④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
⑤檢測機構管理制度以及質量控制措施
3)資質許可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進行材料審查和專家評審,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作出書面決定。對符合資質標準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工作日內頒發檢測機構資質證書,并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專家評審時間不計算在資質許可期限內
4)檢測機構資質證書實行電子證照,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格式
5)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檢測機構需要延續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資質延續申請。有效期延續也是5年
6)檢測機構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 、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變更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7)檢測機構檢測場所、技術人員、儀器設備等事項發生變更影響其符合資質標準的,應當在變更后30個工作日內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資質重新核定申請,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作出書面決定
(2)檢測活動管理
1)檢測機構與所檢測建設工程相關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2)檢測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推薦或者監制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3)建設單位應當在編制工程概預算時合理核算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費用,單獨列支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支付
4)委托單應當由送檢人員、見證人員等簽字確認。檢測機構接收檢測試樣時,應當對試樣狀況、標識、封志等符合性進行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進行檢測
5)檢測報告經檢測人員、審核人員、檢測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簽字人等簽署,并加蓋檢測專用章后方可生效
6)檢測報告中應當包括檢測項目代表數量(批次)、檢測依據、檢測場所、檢測數據、檢測結果、見證人員單位及姓名等相關信息
7)檢測機構在檢測過程中發現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存在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行為,以及檢測項目涉及結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檢測結果不合格的,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8)檢測結果利害關系人對檢測結果存在爭議的,可以委托共同認可的檢測機構復檢
9)檢測合同、委托單、檢測數據原始記錄、檢測報告按照年度統一編號,編號應當連續,不得隨意抽撤、涂改
10)檢測機構應當單獨建立檢測結果不合格項目臺賬
11)檢測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擔檢測業務的,應當向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2、見證取樣和送檢
(1)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和材料見證取樣和送檢的比例不得低于有關技術標準中規定應取樣數量的30%
(2)下列試塊、試件和材料必須實施見證取樣和送檢:
①用于承重結構的混凝土試塊;
②用于承重墻體的砌筑砂漿試塊;
③用于承重結構的鋼筋及連接接頭試件;
④用于承重墻的磚和混凝土小型砌塊;⑤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漿的水泥;⑥用于承重結構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摻加劑;
⑦地下、屋面、廁浴間使用的防水材料;
⑧國家規定必須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的其他試塊 、試件和材料
(3)見證人員應由建設單位或該工程的監理單位具備建筑施工試驗知識的專業技術人員擔任,并應由建設單位或該工程的監理單位書面通知施工單位、檢測單位和負責該項工程的質量監督機構
(4)取樣人員應在試樣或其包裝上作出標識、封志。標識和封志應標明工程名稱、取樣部位、取樣日期、樣品名稱和樣品數量,并由見證人員和取樣人員簽字。見證人員和取樣人員應對試樣的代表性和真實性負責
(5)見證取樣和送檢的檢測報告必須加蓋見證取樣檢測的專用章
工程監理單位接受建設單位委托,對施工單位以及材料供應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因此,必須實事求是,遵循客觀規律,按工程建設的科學要求進行監理活動,客觀、公正地對待各方當事人,認真地進行監督管理。由于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 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之間是一種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為了保 證工程監理單位能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 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督ㄖ?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均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 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該 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3、工程建設國家標準的制定
(1)下列標準屬于強制性標準:
①工程建設勘察、規劃、設計、施工(包括安裝)及驗收等通用的綜合標準和重要的通用的質量標準;
②工程建設通用的有關安全、衛生和環境保護的標準;
③工程建設重要的通用的術語、符號、代號、量與單位、建筑模數和制圖方法標準;
④工程建設重要的通用的試驗、檢驗和評定方法等標準;
⑤工程建設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術標準;
⑥國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設通用標準。
(2)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制定的基本要求
①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項目提出、組織起草、征求意見和技術審查
②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立項、編號和對外通報
③推薦性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④制訂國家標準的工作程序按準備、征求意見 、送審和報批四個階段進行
(3)工程建設國家標準的批準發布
①強制性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批準發布或者授權批準發布
②推薦性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批準、編號,以公告形式發布
③強制性標準文本應當免費向社會公開。國家推動免費向社會公開推薦性標準文本
④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解釋與標準具有同等效力
(4)工程建設國家標準的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5年
1、生產安全事故劃分標準的規定
(1)特別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傷;或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
(2)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3)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4)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傷,或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1、需要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的危大工程范圍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①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②土方開挖工程;
③模板工程;
④起重吊裝工程;
⑤腳手架工程;
⑥拆除、爆破工程;
⑦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上述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1)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1)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①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②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③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④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⑤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⑥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⑦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2)主要負責人應當與項目負責人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確定項目安全生產考核目標、獎懲措施,以及企業為項目提供的安全管理和技術保障措施
(2)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職責
1)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2)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具有以下職責:
①宣傳和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
編制并適時更新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
③組織或參與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及演練;
④組織開展安全教育培訓與交流;
⑤協調配備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⑥制訂企業安全生產檢查計劃并組織實施;
⑦監督在建項目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
⑧參與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會;
⑨通報在建項目違規違章查處情況;
⑩組織開展安全生產評優評先表彰工作;建立企業在建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檔案;考核評價分包企業安全生產業績及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情況;參加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企業明確的其他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1)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
(2)出租單位應當在簽訂的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合同中,明確租賃雙方的安全責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機械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和自檢合格證明,提交安裝使用說明書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機械,不得出租、使用:
①屬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②超過安全技術標準或者制造廠家規定的使用年限的;
③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④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
⑤沒有齊全有效的安全保護裝置的
建筑起重機械有以上第①、②、③項情形之一的,出租單位或者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應當予以報廢,并向原備案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2、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條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2)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
(3)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4)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
(5)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6)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1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依法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8)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及作業場所和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
(9)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為作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
(10)有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及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的預防、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11)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12)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1、依法辦理有關批準手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批準手續:
(1)需要臨時占用規劃批準范圍以外場地的;
(2)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信等公共設施的;
(3)需要臨時停水 、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4)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
(5)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報批手續的其他情形
2、申領施工許可證應當提供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3、向施工單位提供真實、準確和完整的有關資料
4、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費用
5、不得提出違反安全法規的要求以及壓縮合同工期
6、不得要求購買、租賃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設備等
7、落實安全設施“三同時”。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8、裝修工程和拆除工程的安全要求
(1)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
(2)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①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
②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
③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④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1)建設規模較小、技術難度較低、工期較短的建筑工程,發承包雙方可以采用總價方式確定合同價款。緊急搶險、救災以及施工技術特別復雜的建筑工程,發承包雙方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確定合同價款
(2)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
(3)當事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招標文件 、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載明的工程范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不一致,一方當事人請求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訂立的數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均無效,但建設工程質量合格,一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實際履行的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實際履行的合同難以確定,當事人請求參照最后簽訂的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工程墊資及利息
①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于墊資時的同類貸款利率或者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部分除外
②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
③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工程欠款及利息
1)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
2)沒有約定的,按照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或者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息
3)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開始計付
4)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①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②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③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7)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①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 、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②裝飾裝修工程具備折價或者拍賣條件,裝飾裝修工程的承包人請求工程價款就該裝飾裝修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③未竣工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承包人請求其承建工程的價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④承包人享有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⑤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設工程價款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主張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⑥承包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但最長不得超過18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
⑦發包人與承包人約定放棄或者限制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損害建筑工人利益,發包人根據該約定主張承包人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違約責任的5種類:
(1)繼續履行:
A.履行非金錢債務,不適用繼續履行的情形:
a法律上感事實上不能履行;
b.債務的標的不適王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c.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B.違約方解除:
有前述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法院或仲裁可根據當事人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2)采職補救措施:
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
(3)賠償損失:
賠償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4)定金≠訂金:
1、建設工程工期
(1)當事人對建設工程開工日期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認定:
①開工日期為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日期
②開工通知發出后,尚不具備開工條件的,以開工條件具備的日期為開工日期
③因承包人原因導致開工時間推遲的,以開工通知載明的日期為開工日期
④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已經實際進場施工的,以實際進場施工時間為開工日期
⑤發包人或者監理人未發出開工通知,亦無相關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的,應當綜合考慮開工報告、合同、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報告或者竣工驗收備案表等載明的時間,并結合是否具備開工條件的事實,認定開工日期
(2)工期順延
①當事人約定承包人未在約定期限內提出工期順延申請視為工期不順延的,按照約定處理,但發包人在約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順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辯的除外
②建設工程竣工前,當事人對工程質量發生爭議,工程質量經鑒定合格的,鑒定期間為順延工期期間
③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沒有及時檢查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請求賠償停工 、窩工等損失
(3)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認定:
①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②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③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4、評標:
(1)評標委員會
(2)評標初審:
A.
B.評委會可書面要求投標人澄清、說明、補正
C.投標偏差
(3)詳細評審--評標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