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份共有 | 共同共有 | |
概念 | 各共有人對共有物按各自份額享有所有權。 | 各共有人不分份額地對共有物共同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 |
認定規則 | 當事人未約定或約定不明(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 共同共有法定: | |
外部關系 | 對外發生連帶之債 | ||
內部關系 | 收益 | 約定→按出資額→視為等額 | 不分份額共同享有 |
管理 | 約定→無約定,各共有人均有管理的權利、義務。 | 約定→無約定,各共有人均有管理的權利、義務。 | |
重大修繕 | 多數決,取得2/3以上份額的共有人同意。 | 一致決,取得全體共同共有人的同意。 | |
變更性質或用途 | 多數決,取得2/3以上份額的共有人同意。 | 一致決,取得全體共同共有人的同意。 | |
處分共有物 | 多數決,取得2/3以上份額的共有人同意。 | 一致決,取得全體共同共有人的同意。 | |
分割共有物 | (1)約定不得分割:共有期間內不得分割,有重大理由除外; (2)無約定:隨時可分割。 | 有約從約;無約,原則上不允許在共有期間內分割共有物,除了: | |
轉讓共有物 | 無相反約定,退出自由。 (1)外轉份額,其他共有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2)拋棄份額,歸其他共有人共有或獨有。 | 共同共有人無份額之說,不存在這個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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